23 對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前,原則上應踐行下列何種行政救濟程序?
(A)陳情
(B)抗告
(C)請願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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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50), C(322), D(6084), E(0) #2350876

詳解 (共 3 筆)

#4075494

(A)陳情: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行政程序法 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詳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B)抗告:不服裁定,可在期限內提起抗告
【補充】
不服裁定(程序)→提起抗告
不服判決(實體)→提起上訴
不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C)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例如:對政府發布的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不能提起訴願。

請願法第2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D)訴願 :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參考資料:交通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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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3272
訴願前置原則的例外:
提起行政訴訟中的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課與義務(行政訴訟法第5條)前,固應提起訴願,但有些訴訟之提起,則
不用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政訴訟,其情形有下列幾種:
(1)提起確認之訴(行政訴訟法第6條)
(2) 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3)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就原處分或原決定逕自為變更而為決定,因為該新決定致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若認為其有違法者,當可視情形而提起行政訴訟。若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者,並不以其未曾提起訴願而拒絕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參照)
(4) 有經相當於訴願程序者,而其救濟名稱非為訴願,例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得對於免職處分申請復審,其仍屬針對行政處分所為之救濟,其不服復審之決定者,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5)另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295號解釋,關於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6)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7)獨立訴訟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此時該第三人雖未經過訴願程序,亦得直接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以增進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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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6697
行政訴訟法 第4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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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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