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關於提起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B)提起公益訴訟,無須以原告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為必要
(C)提起行政訴訟無須繳交裁判費
(D)逾原判決確定5年後,仍得以原確定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統計: A(888), B(5465), C(521), D(868), E(0) #1916437
詳解 (共 10 筆)
(A)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得合併請求 | 行政訴訟法§7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or其他財產給付。 |
(B)提起公益訴訟,無須以原告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為必要(正確) | 行政訴訟法§9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C)提起行政訴訟無須繳交裁判費→須繳交,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行政訴訟法§98 Ⅰ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情況判決)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Ⅱ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D)逾原判決確定5年後,仍得以原確定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273條第2款--已逾5年,不得提起 | 行政訴訟法§276 Ⅳ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 行政訴訟法§273 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
(A)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不得"改成"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