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有關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了維護公益,亦可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提起公益訴訟
(B)提起撤銷訴訟之案件,均須先經訴願程序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D)課予義務訴訟的提起,並無起訴時間的限制
統計: A(178), B(551), C(1380), D(65), E(0) #3428253
詳解 (共 8 筆)
撤銷訴訟有免先提起訴願的例子
撤銷訴訟有例外
(D)確認訴訟原則上才沒有期限限制
A) 為了維護公益,亦可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提起公益訴訟——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據此,公益訴訟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並非針對私人。人民依本條提起公益訴訟時,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例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規所設之公民訴訟條款。若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提起訴訟,應循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途徑,而非行政訴訟。故本選項錯誤。
(B) 提起撤銷訴訟之案件,均須先經訴願程序——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此即「訴願前置主義」。然而,並非所有撤銷訴訟均須踐行訴願程序,實務上存有諸多例外,例如: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相當於訴願程序之其他救濟(如公務人員復審)、訴願決定機關逕為變更原處分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等情形。本選項使用「均須」一詞過於絕對,與現行法制不符,故錯誤。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正確。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明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法定前置程序,旨在賦予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會,避免逕行進入司法程序。本選項完整正確敘述此要件。
(D) 課予義務訴訟的提起,並無起訴時間的限制——錯誤。
課予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同受起訴期間之限制。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第5條)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若未經訴願程序而得逕行提起者,亦應於法定期間內為之。逾起訴期間者,其起訴即屬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故課予義務訴訟具有嚴格的起訴時間限制,本選項稱「並無起訴時間的限制」顯屬錯誤。
綜上所述,僅選項(C)之敘述正確。
b
以下針對三種得不經訴願程序即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舉例說明:
1.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不服依前條(第108條)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得不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例子
經濟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某重大BOT案,甄審委員會舉行正式聽證程序,聽取申請人甲、乙雙方及利害關係人陳述、辯論,並作成「由甲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之行政處分。乙不服該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得不經訴願,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 相當於訴願程序之其他救濟(如公務人員復審)
法律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考績、停職、退休等),應提起復審。復審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但書,已依相當程序救濟者,得逕提行政訴訟。
例子
公立學校教師甲遭服務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予以解聘,甲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該再申訴決定相當於訴願程序(參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若甲仍不服,得不經一般訴願程序,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3. 訴願決定機關逕為變更原處分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
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81條規定,訴願決定機關得變更原處分,但若變更結果影響原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權益,且該第三人未參與訴願程序,則該第三人得不經訴願,直接對該變更後之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實務上歸類為「訴願決定本身構成新處分」之例外)。
例子
經濟部核發A公司礦業權,鄰地地主B認為該礦業權違法影響其土地安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審議後,雖未撤銷原處分,但逕行變更礦區範圍,將原本不包含B土地之範圍擴大至B土地。B原為利害關係人(原處分之第三人),未參與訴願程序,卻因訴願決定變更處分而直接受害。B得不經訴願程序,逕以「訴願決定」為行政處分,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總結
這三種例外均使當事人無須先經訴願即可起訴,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但書「法律另有規定」或「已相當於訴願程序」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