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關國家賠償法對於求償權所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賠償義務機關之求償權時效期間,應自支付被害人賠償金之日起5年內行使
(B)因賠償義務機關之律師費與訴訟費用等涉訟費用非屬國家賠償費用,故不在求償權的範圍
(C)公共設施因管理有欠缺,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應負責任之人求償
(D)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到請求權人請求賠償之協議書後,應於30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8), B(388), C(228), D(238), E(0) #3460384
統計: A(558), B(388), C(228), D(238), E(0) #3460384
詳解 (共 7 筆)
#6486186
(A) 賠償義務機關之求償權時效期間 > 兩年
國家賠償法第8條 >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三條第五項(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及第四條第二項(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家賠償法第8條 >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三條第五項(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及第四條第二項(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77
0
#7161431
有關國家賠償法對於求償權所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賠償義務機關之求償權時效期間,應自支付被害人賠償金之日起5年內行使❌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2項規定:「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求償權的時效期間是2年,而非5年。
|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 1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2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因賠償義務機關之律師費與訴訟費用等涉訟費用非屬國家賠償費用,故不在求償權的範圍✔️
- 法務部90.10.26法律決字第 0980044076 號函,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所聘請之律師報酬及訴訟費用,因非屬國家賠償費用,不在其求償範圍內,所以不得向公務員求償。
- 求償的範圍僅限於國家實際對人民支付的「賠償金」或「回復原狀費用」。
|
法務部90.10.26法律決字第 0980044076 號函要旨: 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所聘請之律師報酬及訴訟費用,因非屬國家賠償費用,不在其求償範圍內,所以不得向公務員求償,另該求償權應如何行使,以及分期次數等事項,並無相關細部之標準,宜由賠償義務機關視個案情形審酌之。 |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第5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生損害時(採無過失責任),若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例如施工廠商、損壞設施的第三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ㅤㅤ
(D) 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到請求權人請求賠償之協議書後,應於30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根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前項請求是指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付者,應即撥付。 |
1
0
#7106973
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