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利受有損害者,構成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該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設置或管理機關得以主張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
(B)所損害之法益限於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四者
(C)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非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
(D)僅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方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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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4), B(3110), C(565), D(389), E(0) #3189075
統計: A(894), B(3110), C(565), D(389), E(0) #3189075
詳解 (共 10 筆)
#6003613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1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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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274
針對(C)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非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
!!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是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
這裡先舉我找到的例子:
陽明山水牛撞死人?論國賠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之成立(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11005-2392-1)
結論是:法院判要國賠
引內文所說:
被告陽管處係陽明山國家公園之主管機關,故當為擎天崗之設施之設置及管理機關。陽管處對於提供人民使用之公共設施,自應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之義務。至於「管理有無欠缺之認定」,法院認為陽管處雖對中央步道兩側設置圍欄,然木頭立柱之間隙大且繩索鬆散無法避免牛隻穿越或局部伸入步道,未能將牛隻與遊客有效區隔,上開步道設施之設置顯有欠缺,導致被害人於中央步道內遭野性發作之牛隻碰撞跌倒受傷,經送醫後仍不治死亡之結果,被害人之死亡與被告就公共設施之設置之欠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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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按照這個案例推論,公立動物園的動物也理應歸公共設施,若不幸傷人,且與動物園管理欠缺具有因果關係,那也可以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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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錯歡迎討論指正,這只是我自己找資料來跟大家分享,也不開收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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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085
(C) 公立動物園所飼養的動物,非屬本條所稱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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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陽明山水牛撞死人
林明鏘教授 :闡釋「自然公物」與「非自然公物」,並指出水牛屬於「人工設施」 學者林明鏘指出,國家賠償法於 2019 年修正第 3 條時,將公物中之「公共設施」區 分成「自然公物」與「非自然公物」兩種次類型,申言之,凡純粹天然之山域、水域、山 林、原野、沙灘、海洋、湖泊、野溪及動物、植物原始生態,均屬「自然公物」;反之,凡 非「純粹自然」之態樣者,例如:行道樹、登山步道、涼亭、休憩設施、山區道路,則屬 「人工設施」,而屬「非自然公物」。本件陽明山擎天崗圍牧之水牛,依此國賠法之分類, 因其非「純粹自然」而係「人工設施」(因水牛須公務員餵養),故應定性為「非自然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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