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基於特別犧牲所為之補償
(B)屬公法上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管轄
(C)行政事實行為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D)給付行政不排除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統計: A(802), B(624), C(347), D(3560), E(0) #2455756
詳解 (共 10 筆)
答案:D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基於特別犧牲所為之補償
(B)屬公法上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管轄
(C)行政事實行為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D)給付行政不排除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1.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且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須先以書面向甲機關請求及協議。 如果誤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會裁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民事庭
2.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文揭示:「國家機關為達成行政任務
,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於給付行政 之範疇內,行政機關實現其行政職務之方式,除法規有特別規定應以 公法方式或私法方式外,原則上容許行政機關自由選擇,以公法形式 或私法形式提供給付,該選擇之自由包括「給付主體組織」方式及「 給付或利用」法律關係方式兩種(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2006 年 3 版 1 刷,第 4 頁至第 5 頁參照)。是以,在給付行政領 域,由政府提供之各類公共服務,不必然皆屬於公法關係,倘選擇以 私法方式提供給付達成其行政職務時,並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3.國家賠償制度係針對國家違法 有責之行為,至於國家依法基於公益考量而侵害人民之權 利,以及其他類型之國家無過失責任,皆可以「行政上之 損失補償」此一概念來涵蓋。兩者主要之差異,乃國家賠 償具公法上「侵權行為」之性質,係針對違法侵害所生損 害之賠償,在構成要件方面須「違法」且「有責」,而在 法律效果方面應給予完全賠償;至於行政上之損失補償, 不以行政機關之「違法」且「有責」為必要,主要是基於 「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之前提,以及對基 本權利之尊重而為之相當給付,並非全額賠償。故後者係 基於法律授權之合法行為,至於前者則係對人民權利違法 之侵害,因此徵收補償較重視法律基礎與法定要件及程 序,但國家賠償則較重視違法性、故意過失及因果關係之 認定。
(國家賠償vs行政上之損失補償)
行政上之損失補償法理基礎:
a.於具體個案受侵害之基本權利的保障
b.平等原則
c.特別犧牲理論
C) 事實行為係與行政法之法律行為相對之行為,其作用非為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而僅係產生「事實效果」。
例如:警察下達違法示威應解散之命令後所採取之驅離行為。但如不當使用警械而傷及無辜。若此等行為係公法行為,則適用國家賠償法,以賠償人民之損害。
(A)選項我想了很久為何錯誤,原來我把國家賠償與行政上的損失補償混淆了...
<國家賠償>此為賠償
公務員不合法的行使公權力OR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行政上的損失補償>此為補償
國家因公權力的合法行使,造成人民權益的特別嚴重的損害(特別犧牲理論)
(A)係基於特別犧牲「不 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所為之補償
(B)屬公法「或私法」上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管轄
(C)行政事實行為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D)給付行政不排除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下列何者非基於「特別犧牲」而應予補償?
(A)徵收補償
(B)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補償
(C)對既成道路之補償
(D)對犯罪被害人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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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下列案件之訴訟,何者由行政法院管轄?
(A)對於公務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B)對於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之撤職處分
(C)國家賠償案件
(D)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之訴
44 地政事務所派出人員執行實地測量以調校地籍圖與都市計畫圖間之誤差,此種測量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下列那一種?公共道路之維護、警察對集會遊行的錄影蒐證、公共傳播媒體上公布新型流行性感冒之最新疫情
(A)行政處分
(B)一般處分
(C)行政事實行為
(D)非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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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私法
國家設立公司或其他私法人,以私法的形式提供照顧、給付等,執行公共行政任務,此類行政私法領域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較有爭議。由於其是以私法的形式從事活動,因此應可歸類適用私法,而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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