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國家賠償法上「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勞務採購,無涉公權力之行使
(B)公立醫院與病患間醫療關係,無涉公權力之行使
(C)公務交通車上班途中肇事屬事實行為,無涉公權力行使
(D)為汰舊換新而出售公用物品,無涉公權力行使
統計: A(1795), B(487), C(3749), D(496), E(0) #2064319
詳解 (共 10 筆)
ABD應該都是屬於私經濟的範圍故不涉及行使公權力
歷屆試題比較
20 下列何者情形,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A)民間車廠受主管機關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B)軍人於演習時使用槍械
(C)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售票員販售車票
(D)公立學校教師管教學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8年身心五等法學大意
答案:C
22 下列何者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A)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檢驗業務之民間廠商
(B)私立學校解聘教師
(C)民航機之機長依民用航空法授權所為之緊急處置
(D)公立醫院醫師和病患之醫療糾紛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6 年 - 特種考試外交.民航.稅務.原住民三等/行政法
答案:A
13 下列何種行為無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
(A)縣政府於臺灣燈會現場施放煙火之行為
(B)衛生局召開記者會公布食品檢查結果之行為
(C)市清潔隊員駕駛掃街車打掃街道之行為
(D)行政機關違反採購契約造成廠商損失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原住民五等
答案:D
31.下列何種行為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A)交通警察怠於取締違規行車
(B)稅務人員怠於查稅致產生逃漏稅事件
(C)主管機關測知特定建築物受輻射污染而怠於告知住戶致受健康之損害
(D)地方政府未依都市計畫開闢道路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4第二次地特四等行政法
答案:C
42 下列何者並非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範圍?
(A)騎乘機車因公路上之坑洞而摔車
(B)遭甲市政府環保局所屬之垃圾車撞擊而受傷
(C)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診,引發之不當醫療爭議
(D)前往鄉公所洽公,遭鄉公所員工以不明原因驅離而受傷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年 交通事業郵政、港務、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行政法概要】 佐級晉員級
答案:C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義務機關?
(A) 台北市政府
(B) 經濟部
(C) 彰化縣政府
(D) 台電公司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1 年 - 台灣電力公司101年職員級企管類法緒
答案:D
6 有關公務員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包括國立大學之約聘僱人員
(B)公務員懲戒法之公務員,不包括國立大學僱用之保全人員
(C)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不包括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之教師
(D)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公務人員,包括國立大學依法任用之職員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8移民三等 - 行政法
答案:C
破題:
(C)公務交通車上班途中肇事屬事實行為,無涉公權力行使
相當於垃圾車撞人,屬於國賠性質。
以下整理自摩友及自己筆記
可國賠:
ex 軍車駕駛、軍人演習使用槍械(108身五Q20)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撞毀民宅、人民死傷)
ex 垃圾車、公務交通車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撞毀民宅、人民死傷)
ex 清潔員 執行職務(掃街) 致人民權利受損
ex 警察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發生車禍)
ex 衛生局 執行職務(公布食品檢查結果) 致人民權利受損(檢驗結果有
誤,造成對廠商商譽之侵害)
ex 地方政府 執行職務(燈會施放煙火) 致人民權利受損
ex公立學校老師 執行職務(管教學生) 致學生權利受損
................................................................................................................... 不可國賠:
ex台鐵(私法關係)列車出軌、售票行為:私經濟行政
※臺鐵列車非屬得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公有公共設施,而鐵路之平交道、車站、月台、輸電設備才是公有公共設施。
※組織法不等於作用法
台灣鐵路局 組織法:公家機關
作用法:售票→私經濟契約
ex公立醫院與病患醫療關係(私法關係):私經濟行政
※組織法不等於作用法
公立醫院 組織法:公家機關
作用法:人民與公立醫院間為醫療委任契約,若有醫療糾紛→提民事損害賠償
ex行政機關 違反採購契約造成廠商損失:私經濟行政
ex軍人演習使房屋受損(95身五Q36):合法行為,損失補償(特別犧牲)
ex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地震)導致路樹倒塌壓毀民宅,不賠償
1. 包含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
2. 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
(最高法院96年台上2524號)。
3. 執行職務之行為:
(1) 判斷標準:
A. 客觀說:僅以外觀上是否與執行職務時間、空間的關聯為斷 (此說為通說)。
B. 主觀說:除與執行職務之外觀上有時、空間上之關聯以外,還需要公務員以執行職務為目的。
(2) 僅利用職務上機會而作成行為,並非執行職務之行為。
(3) 就其職掌之事項,逾越法令許可範圍者亦屬職務上行為;反之,不屬於職掌事項而為之,仍不屬於
執行職務之行為 (僭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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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立醫療機構,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題示所稱之公立醫院屬於「公立醫療機構」,而在其內工作之醫師,按照多數學者見解認為,其屬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屬於國家賠償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公務員(參照本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蓋適用國家賠償法之前提必須有「公權力之行使」,而公立醫院醫師實施醫療之行為是否可認為是屬於公權力之行使,不可一概而論。目前多數學者認為,公立醫院醫師實施門診或住院醫護行為,不屬於公權力行使,因為此屬於私經濟行政之範疇;但是公立醫院醫師依照國家法令、執行疫政及實施傳染病之防治工作,或者依法為社會大眾實施強制隔離治療等行為,則應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範疇
一般公立醫院醫師單純為病患診療之行為,原則上並非屬於公權力之行使,因此受害人民無法請求國家賠償(例外為依據法律的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