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情形,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A)民間車廠受主管機關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B)軍人於演習時使用槍械
(C)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售票員販售車票
(D)公立學校教師管教學生
統計: A(1031), B(240), C(5188), D(1798), E(0) #1982592
詳解 (共 10 筆)
台鐵雖屬公營事業,但與相對人所為是運送契約,故台鐵是以民法提起損害賠償,
國賠之提起先決要有公權力的作為或怠為,致人民受損害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我是這樣想,台鐵賣車票給民眾,這是買賣行為,所以不是用國賠。
(C)售票行為是私經濟行政,不適用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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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整理自摩友及自己筆記
可國賠:
ex 軍車駕駛、軍人演習使用槍械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撞毀民宅、人民死傷)
ex 垃圾車、公務交通車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撞毀民宅、人民死傷)
ex 清潔員 執行職務(掃街) 致人民權利受損
ex 警察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發生車禍)
ex 衛生局 執行職務(公布食品檢查結果) 致人民權利受損(檢驗結果有
誤,造成對廠商商譽之侵害)
ex 地方政府 執行職務(燈會施放煙火) 致人民權利受損
ex公立學校老師 執行職務(管教學生) 致學生權利受損
................................................................................................................... 不可國賠:
ex台鐵(私法關係)列車出軌、售票行為:私經濟行政
※臺鐵列車非屬得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公有公共設施,而鐵路之平交道、車站、月台、輸電設備才是公有公共設施。
※組織法不等於作用法
台灣鐵路局 組織法:公家機關
作用法:售票→私經濟契約
ex公立醫院與病患醫療關係(私法關係):私經濟行政
※組織法不等於作用法
公立醫院組織法:公家機關
作用法:人民與公立醫院間為醫療委任契約,若有醫療糾紛→提民事損害賠償
ex行政機關 違反採購契約造成廠商損失:私經濟行政
ex軍人演習使房屋受損:合法行為,損失補償(特別犧牲)
ex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地震)導致路樹倒塌壓毀民宅,不賠償
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
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
要費用為限。
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有新法
國賠法§3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在國賠法第2條的適用範圍內,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