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主管機關在開放之山域及水域所形成之國家公園登山口設置顯著警告標誌,呼籲遊客在颱風警報發布後勿冒險登山。登山客甲不理會登山口之警告標誌,在颱風警報發布後,仍進入國家公園登山,最終因天候不佳遭遇山難。主管機關對於此一山難,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A)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為國家公園之山域乃是自然公物
(B)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為國家對人民之生命有保護義務
(C)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為警告標誌對人民並不具拘束力
(D)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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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40), C(69), D(3282), E(0) #3225265
統計: A(86), B(140), C(69), D(3282), E(0) #3225265
詳解 (共 5 筆)
#6118564
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19 主管機關在開放之山域及水域所形成之國家公園登山口設置顯著警告標誌,呼籲遊客在颱風警報發布後勿冒險登山。登山客甲不理會登山口之警告標誌,在颱風警報發布後,仍進入國家公園登山,最終因天候不佳遭遇山難。主管機關對於此一山難,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A)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為國家公園之山域乃是自然公物
(B)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為國家對人民之生命有保護義務
(C)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因為警告標誌對人民並不具拘束力
(D)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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