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對於公共設施須有管領權限
(B)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C)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D)須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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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3), B(2366), C(149), D(242), E(0) #3369717

詳解 (共 10 筆)

#6287291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對於公共設施須有管領權限✔️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關於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其要件包括:

  1. 公共設施由行政機關管領(A)行政機關須對該公共設施具有管領權限
  2.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C):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存在缺陷。
  3. 損害發生(D):因設置或管理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
  4. 因果關係: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與損害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屬於「無過失責任」(B),即不要求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只要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造成損害,國家即需承擔賠償責任。這與第2條第2項(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執行職務侵害人民權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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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如前所述,第3條第1項為無過失責任,不以公務員的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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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這是《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核心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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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須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損害✔️
損害的發生是國家賠償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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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066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對於公共設施須有管領權限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 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
(B) 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4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凡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不問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由國家承擔賠償 責任
(B) 執行職務者,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即視為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由國家承擔賠 償責任
(C)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人民身體或財產權利,不問設置人或管理人有故意或過失,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D)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身體或財產權利受損,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13年 - 11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行政法#12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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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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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為適當之警告,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致身體受損害時,管理機關得 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B) 於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介入,造成公共設施未具通常應有之使用狀態,仍須客觀上 國家無法及時修護或採應變且必要之具體措施時,始得免責
(C)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致生損害人民之人身自由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D)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113年 - 11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12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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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C) 須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D) 須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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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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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3769
B)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採無過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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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1545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家賠償法§3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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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8203
這題考國家賠償法   法條可以在這裡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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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803
(A) 行政機關對於公共設施須有管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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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871
19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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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639
題意在問物的國賠  所以跟人無關 是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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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795
比較: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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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517
48 關於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國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B)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C) 受託行使公權力團體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D) 法官或檢察官之國賠責任,除了一般要件外,須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知對於公務員為其違法行為負有過失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此種不問過失與否,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

48.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系採何種責任?
(A) 故意責任
(B) 過失責任
(C) 無過失責任
(D) 兼採過失責任與無過責任
8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的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 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合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 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管理,因受託之私人管理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國家不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
(D) 人民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公務員因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 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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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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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選題
70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國家賠償法雖冠以「國家」為名,但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亦有適用
(B) 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相同,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無差別地一體適用
(C)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D)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原則
(E)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時,對之始有求償權

-105年 - 

A)國家賠償法雖冠以「國家」為名,但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亦有適用:泛指一切公主體
(B)國家賠償法,分本國人或外國人,有差別地一體適用:採平等互惠原則(參國賠15)
(C)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例外,金錢賠償為原則(參國賠7)
(D)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原則(參國賠10)
(E)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對之始有求償權 

49 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如嗣後對協議之有效性發生爭議,則應適用下列何種法律處理?
(A) 民事訴訟法
(B) 行政訴訟法
(C) 行政執行法
(D) 強制執行法
國賠採雙軌制
1.書面先行協議
●國賠法第10條→經書面先行協議成立→作成之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嗣後爭議→行政訴訟
●國賠法第11條→經書面先行協議不成立→打民事訴訟
2.不用書面先行協議
●國賠法11條: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打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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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3 關於依法執行公共事務人員的稱謂,下列何者涵蓋範圍最廣義?
(A) 刑法所稱的公務員
(B) 國家賠償法所稱的公務員
(C) 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
(D) 公務員懲戒法所稱的公務員

初等/五等/佐級◆人事行政大意-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大意#75627
30.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關公務員之範圍,乃採:
(A)廣義公務員
(B)最廣義公務員
(C)狹義公務員
(D)最狹義公務員

39.下列對國家賠償責任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任用、有給專任之人員
(B) 一般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C)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E)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42 依據國家賠償法,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所稱公務員者,係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員
(B)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並不適用
(C)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不 包括過失
1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6.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A) 違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
(B) 違法執 行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C) 違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指揮監督機關
(D) 違法執行職務 之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下級機關。
18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下列何項機關?
(A) 公務員所屬機關
(B) 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C) 糾舉公務員之監察機關
(D) 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機關

-97年 


51 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議時,下列何者 為賠償義務機關?

(A) 委任機關
(B) 受委任機關
(C) 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D) 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19 憲法規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時,就其法律責任之追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公務員代表國家,並無個人責任可言。因此雖依法須受懲戒或者懲處,但不負任何刑事及民事責任
(B) 該違法之公務員除依法受懲戒或懲處外,尚應依其情節負民、刑事責任
(C) 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公務員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被害人民不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D) 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公務員須依法受懲戒或懲處,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損失補償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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