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國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B)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C) 受託行使公權力團體之國賠責任採過失責任
(D) 法官或檢察官之國賠責任,除了一般要件外,須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知對於公務員為其違法行為負有過失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此種不問過失與否,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
48.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系採何種責任?
(A) 故意責任
(B) 過失責任
(C) 無過失責任
(D) 兼採過失責任與無過責任
8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的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 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合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 公共設施委託私人管理,因受託之私人管理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國家不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
(D) 人民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公務員因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 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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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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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選題
70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國家賠償法雖冠以「國家」為名,但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亦有適用
(B) 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相同,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無差別地一體適用
(C)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D)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原則
(E)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時,對之始有求償權
-105年 -
A)國家賠償法雖冠以「國家」為名,但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亦有適用:泛指一切公主體
(B)國家賠償法,分本國人或外國人,有差別地一體適用:採平等互惠原則(參國賠15)
(C)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原狀為例外,金錢賠償為原則(參國賠7)
(D)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原則(參國賠10)
(E)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對之始有求償權
49 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如嗣後對協議之有效性發生爭議,則應適用下列何種法律處理?
(A) 民事訴訟法
(B) 行政訴訟法
(C) 行政執行法
(D) 強制執行法
國賠採雙軌制
1.書面先行協議
●國賠法第10條→經書面先行協議成立→作成之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嗣後爭議→行政訴訟
●國賠法第11條→經書面先行協議不成立→打民事訴訟
2.不用書面先行協議
●國賠法11條: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打行政訴訟之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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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3 關於依法執行公共事務人員的稱謂,下列何者涵蓋範圍最廣義?
(A) 刑法所稱的公務員
(B) 國家賠償法所稱的公務員
(C) 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
(D) 公務員懲戒法所稱的公務員
39.下列對國家賠償責任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任用、有給專任之人員
(B) 一般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C)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E)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42 依據國家賠償法,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所稱公務員者,係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員
(B)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並不適用
(C)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不 包括過失
1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36.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A) 違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
(B) 違法執 行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C) 違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指揮監督機關
(D) 違法執行職務 之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下級機關。
18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係指下列何項機關?
(A) 公務員所屬機關
(B) 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C) 糾舉公務員之監察機關
(D) 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機關
-97年
51 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議時,下列何者 為賠償義務機關?
(A) 委任機關
(B) 受委任機關
(C) 受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D) 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19 憲法規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時,就其法律責任之追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由於公務員代表國家,並無個人責任可言。因此雖依法須受懲戒或者懲處,但不負任何刑事及民事責任
(B) 該違法之公務員除依法受懲戒或懲處外,尚應依其情節負民、刑事責任
(C) 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公務員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被害人民不得向國家請求賠償
(D) 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之公務員須依法受懲戒或懲處,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損失補償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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