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B)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C)繼親收養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均停止
(D)本生父母若有受扶養之必要時,得向其已被出養之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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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2076), C(689), D(108), E(0) #3369733
統計: A(333), B(2076), C(689), D(108), E(0) #3369733
詳解 (共 10 筆)
#6287613
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2項,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及其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停止。因此,養子女不再享有本生父母的法定繼承權(但繼親收養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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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77 條 (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I.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II.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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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根據民法第1094條,若養父母均死亡且養子女尚未成年,應依法為其選定監護人,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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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94 條 (法定監護人) I.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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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繼親收養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均停止❌
根據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繼親收養的情形下,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或母(非被收養方)間的親子關係及其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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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生父母若有受扶養之必要時,得向其已被出養之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親子關係終止後,扶養義務亦告終止,因此本生父母無權向養子女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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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852
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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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養子女對本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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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收養後,養子女對於養父母的權利跟婚生子女是一樣的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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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繼承親生父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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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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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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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繼親收養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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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親收養比方說男子甲跟女方乙遇有一子A,但是甲乙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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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丙女再婚,
丙女就是繼親收養孩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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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親收養
1.收養人要跟收養者有一定的歲數差
2.要被收養人生父母同意,
3.被收養人配偶同意(若被收養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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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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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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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生父母若有受扶養之必要時,得向其已被出養之子女,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親子關係終止後,扶養義務亦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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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663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077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民法§1077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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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94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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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4373
繼親,親屬的一種,指生父與生母離異或父母其中一方逝世後,子女跟隨其中一方,該方再婚後之配偶和孩子之間,以及孩子和再婚配偶自身兒女之間的關係。
from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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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2486
繼親收養就是生父母帶著前次婚姻或感情所生下的孩子再次進入另一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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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7第二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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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468
(A) 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民法第 1077 條: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B) 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民法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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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繼親收養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民法第 1077 條: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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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生父母若有受扶養之必要時,得向其已被出養之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民法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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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77 條: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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