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項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被告犯內亂罪
(B)被告犯醉態駕駛罪
(C)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
(D)被告犯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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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9), B(166), C(186), D(199), E(0) #3369738

詳解 (共 7 筆)

#6300497
這題考多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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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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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來源 刑事訴訟法§31-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4 條有講述那些情況屬於)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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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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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4 條(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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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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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項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 被告犯內亂罪 (刑事訴訟法第 4 條  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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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從刑事訴訟法第 31-2 條得知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得情況時,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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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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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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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題目要求不符合)
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三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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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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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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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 =>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D)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中華民國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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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這題如果不知道法規也可以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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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定需要有人幫忙辯護)
那麼通常是相對嚴重的事情ex內亂罪、外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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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043
下列何項情形,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 被告犯內亂罪✔️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1項第1款
內亂罪《刑法》第100條第102條)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辯護案件,審判長應指定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刑法第 100 條

1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2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01 條

1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102 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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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告犯醉態駕駛罪❌
醉態駕駛罪(刑法第 185-3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強制辯護案件。

刑法第 185-3 條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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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告犯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遺失物罪刑法337 條,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強制辯護案件。

刑法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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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告犯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強制辯護案件。

刑法第 309 條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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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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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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