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下列何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A)辯護人
(B)被告
(C)被告之配偶
(D)被告之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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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5), B(330), C(65), D(58), E(0) #3189097
統計: A(4335), B(330), C(65), D(58), E(0) #3189097
詳解 (共 7 筆)
#6009288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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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606
39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下列何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A)辯護人
(B)被告
(C)被告之配偶
(D)被告之直系血親
刑訴法33條,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被告須經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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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4444
辯護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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