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所為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A)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B)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C)不進行審判程序,擇日再開庭
(D)經被告同意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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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726), C(787), D(2926), E(0) #3189098
統計: A(372), B(726), C(787), D(2926), E(0) #3189098
詳解 (共 9 筆)
#6010420
強制辯護的目的是為了追求武器平等,一般民眾在法庭遇上通過司法官考試的檢察官只有被電的份,更別說檢察官後面有強而有力的警調協助蒐集證據,若無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被告,就像拿美工刀衝向掃射的機關槍,再多美工刀也是送人頭,所以很難想像強制辯護案件,可以在被告同意下,就讓他面對檢察官的進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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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所為下列處置,何者違法?
(A)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B)審判長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C)不進行審判程序,擇日再開庭
(D)經被告同意後開庭審理
刑訴法31條,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刑法284條,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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