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關於辯護人之規定,何者錯誤?
(A)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B)每一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C)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院許可者,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原則上不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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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325), C(4509), D(1580), E(55) #682830
統計: A(545), B(325), C(4509), D(1580), E(55) #682830
詳解 (共 10 筆)
#956509
§27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A)
§28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B)
§33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C) 審判中
§34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D) 非有…不得限制之→原則上不得限制之。
279
2
#957904
法院→審判
檢察官→偵查
大家題目要看仔細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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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61473
偵查不公開,當然也無法在偵查中檢閱卷宗及證物
83
2
#2297100
刑事訴訟法§33-1第一項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法條增修,但是裡面並未提到「經法院許可」。
舊題新解後,答案C仍為錯誤。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懇請諸位戰士幫忙更正、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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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949
15 下列關於刑事辯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B)每一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C)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得於偵查中禁止辯護人與被告接見
(A)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B)每一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C)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得於偵查中禁止辯護人與被告接見
答案: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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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963
30 下列那一項有關選任辯護人的敘述是錯誤的?
(A)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B)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C)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D)被告之配偶得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但不得與被告之意思相反
(A)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B)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C)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D)被告之配偶得為被告選任辯護人,但不得與被告之意思相反
答案: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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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962
下列何種情況,於偵查中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A)最輕本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
(B)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C)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
(D)被告為低收入戶
(A)最輕本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
(B)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C)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
(D)被告為低收入戶
答案:C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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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021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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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946
37被告甲在偵查中因通緝被逮捕到案,甲表示選任辯護人到場辯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辯護人到場要接見甲,偵查機關不得限制之
(B)檢察官於急迫情形時,得聲請法院簽發限制書後,暫緩辯護人與甲之接見
(C)甲與辯護人之接見時間,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之計算
(D)甲等候辯護人到場之時間,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之計算
(A)其辯護人到場要接見甲,偵查機關不得限制之
(B)檢察官於急迫情形時,得聲請法院簽發限制書後,暫緩辯護人與甲之接見
(C)甲與辯護人之接見時間,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之計算
(D)甲等候辯護人到場之時間,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之計算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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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377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原則上不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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