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擷取財經雜誌之分析,誤以為地價將上漲,乃向乙購買 A 地一筆,其後 A 地地價卻未上漲。甲向乙所為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意思表示係屬表示錯誤,得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B)甲之意思表示係屬內容錯誤,不得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C)甲之意思表示係屬物之性質錯誤,得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D)甲之意思表示係屬動機錯誤,不得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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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886), C(170), D(7317), E(0) #682833

詳解 (共 10 筆)

#962334
瑕疵意思表示有:   故意之不一致  與  偶然之不一致
現討論 :偶然不之不一致
法效意思錯誤(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如甲誤以A書為B書而出售乙。
表示行為錯誤:例如:想買鹽,卻誤拿白糖而結帳等。
物權行為錯誤:甲、乙就A屋成立買賣契約,但甲卻將B屋移轉給乙。
動機錯誤(視為內容錯誤):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如誤以甲賣賣的衣服是名牌而購買之。
誤傳;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
甲需無過失,使可撤銷意思表示
賣地的人,不需要理會賣賣契約成立之後的地價上漲或下跌吧! 不然,社會交易秩序會大亂。公說公有哩,婆說婆有理。法院有審不完的小爭執,真正需要審的大案誰管呢?

185
2
#1565266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第88條第一項前段)

(1)當事人同一性錯誤>>>誤甲為乙

(2)標的物同一性錯誤>>誤甲畫為乙畫

(3)法律行為同一性錯誤>>誤租賃為買賣  


這題裡,當事人、標的物、法律行為都沒有錯誤

只是買方自以為房子會漲,所以是動機錯誤

投資不就是這樣?

45
1
#963612

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除非契約對象、標的物本身有問題,如誤以為甲有大學學歷而聘用(人之資格),誤以為A畫為真品而買之(物之性質),例外才得撤銷。

題外話:我覺得後者和買賣物之瑕疵有點像 
ㅤㅤ
38
1
#2238171

套sunny@最佳解:

動機錯誤(視為內容錯誤):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需無過失,使可撤銷意思表示
 甲擷取財經雜誌之分析,誤以為地價將上漲,乃向乙購買 A 地一筆,其後 A 地地價卻未上漲。 
誤以為地價將上漲雖屬動機錯誤,但並非購買土地之"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之因素"



如誤以甲賣的衣服是名牌服飾而購買之。

衣服之名牌服飾屬交易上認為重要之因素,因沒這個名牌則為普通之服飾 無過失,使可撤銷意思表示


有錯下面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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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3358
根據民法第88條第二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有法學者考究德國法律,認為性質上之錯誤為動機錯誤,其見解尚非一致。根據法條上應為內容之錯誤,但答案卻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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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291
小弟拙見如下:本題甲係因財經雜誌分析而產生購買A地之動機,同時期待A地如同雜誌內文地價上漲,故而對乙做出購地之意思表示,惟購地行為既已完成,地價之上漲與否並非第三因素(雜誌)所能決定,甲非有必要不可能再行以雜誌報導不實為由向乙提出賣地之意思,故云,若有其他實際經驗者可再補充,多謝!!
6
1
#1436945
坑爹阿!不是B反而是D,下次不要又出類似題,我選動機,答案給我內容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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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58281
請高手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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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53814
動機錯誤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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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790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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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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