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擷取財經雜誌之分析,誤以為地價將上漲,乃向乙購買 A 地一筆,其後 A 地地價卻未上漲。甲向乙所為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意思表示係屬表示錯誤,得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B)甲之意思表示係屬內容錯誤,不得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C)甲之意思表示係屬物之性質錯誤,得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D)甲之意思表示係屬動機錯誤,不得撤銷錯誤意思表示
統計: A(256), B(886), C(170), D(7317), E(0) #682833
詳解 (共 10 筆)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第88條第一項前段)
(1)當事人同一性錯誤>>>誤甲為乙
(2)標的物同一性錯誤>>誤甲畫為乙畫
(3)法律行為同一性錯誤>>誤租賃為買賣
這題裡,當事人、標的物、法律行為都沒有錯誤
只是買方自以為房子會漲,所以是動機錯誤
投資不就是這樣?
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除非契約對象、標的物本身有問題,如誤以為甲有大學學歷而聘用(人之資格),誤以為A畫為真品而買之(物之性質),例外才得撤銷。
套sunny@最佳解:
動機錯誤(視為內容錯誤):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需無過失,使可撤銷意思表示
甲擷取財經雜誌之分析,誤以為地價將上漲,乃向乙購買 A 地一筆,其後 A 地地價卻未上漲。
誤以為地價將上漲雖屬動機錯誤,但並非購買土地之"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之因素"
如誤以甲賣的衣服是名牌服飾而購買之。
衣服之名牌服飾則屬交易上認為重要之因素,因沒這個名牌則為普通之服飾 無過失,使可撤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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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