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法律上稱之為:
(A)免除
(B)混同
(C)提存
(D)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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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4224), C(24), D(601), E(0) #682835

詳解 (共 7 筆)

#959134

老爸A與母親B生有一子C;兒子C向老爸A借100萬,期間母親B亡,老爸A因傷痛欲絕而死去,眼下僅有兒子C可以繼承,所以100萬債權歸兒子C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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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其他繼承人情況下,兒子C欠老爸A之100萬債務,因為老爸A的死亡,債權由兒子C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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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520
民法§344
混同: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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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497
清償的抵充
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有給付種類相同數宗債務(如均為原本、利息),而其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如何決定何種務應先受清償,關係當事人利益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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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872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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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514

提存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之行為。
1. 提存之要件:
(1)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或不能確知熟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
(2) 清償人將給付物提存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
(3) 給付物不適合提存或有滅失、毀損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法院拍賣之,提存其價金。且拍賣與出賣之價金由債權人負擔之。
2. 提存後之危險負擔移轉:
(1)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
(2) 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抵銷

1. 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在等額範圍內消滅之意思表示。(抵銷權是形成權的一種,因一方意思表示而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
2. 抵銷之要件:
(1) 須二人互負債務。
(2) 須給付之種類相同。
(3) 須均屆清償期。
(4) 須雙方之債務非不能抵銷者:
不能抵銷之債務,指民法第334第1項但書及同法第338~341條之情形。
A. 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特約不得抵銷者。
B. 禁止扣押之債不得抵銷。
C. 侵權行為之債不得抵銷。
D. 受扣押之債權不得抵銷。
E. 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不得抵銷。
(5) 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免除

1. 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使債務人債務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
2. 免除之要件:
(1) 須由債權人為之,且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 須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3) 須有可供免除之債務。

混同

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之事實。
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無法因混同而抵銷。

from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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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929

同一人集滿,債權及其債務,混同一色… 麻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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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138
混同Vereignung混同 混同是指...
(共 2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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