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法律上稱之為:
(A)免除
(B)混同
(C)提存
(D)抵充
統計: A(337), B(4224), C(24), D(601), E(0) #682835
詳解 (共 7 筆)
老爸A與母親B生有一子C;兒子C向老爸A借100萬,期間母親B亡,老爸A因傷痛欲絕而死去,眼下僅有兒子C可以繼承,所以100萬債權歸兒子C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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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其他繼承人情況下,兒子C欠老爸A之100萬債務,因為老爸A的死亡,債權由兒子C繼承

清償的抵充 |
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有給付種類相同數宗債務(如均為原本、利息),而其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如何決定何種務應先受清償,關係當事人利益甚鉅。 |
提存
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之行為。
1. 提存之要件:
(1)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或不能確知熟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
(2) 清償人將給付物提存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
(3) 給付物不適合提存或有滅失、毀損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法院拍賣之,提存其價金。且拍賣與出賣之價金由債權人負擔之。
2. 提存後之危險負擔移轉:
(1)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
(2) 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抵銷
1. 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在等額範圍內消滅之意思表示。(抵銷權是形成權的一種,因一方意思表示而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
2. 抵銷之要件:
(1) 須二人互負債務。
(2) 須給付之種類相同。
(3) 須均屆清償期。
(4) 須雙方之債務非不能抵銷者:
不能抵銷之債務,指民法第334第1項但書及同法第338~341條之情形。
A. 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特約不得抵銷者。
B. 禁止扣押之債不得抵銷。
C. 侵權行為之債不得抵銷。
D. 受扣押之債權不得抵銷。
E. 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不得抵銷。
(5) 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免除
1. 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使債務人債務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
2. 免除之要件:
(1) 須由債權人為之,且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 須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3) 須有可供免除之債務。
混同
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之事實。
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無法因混同而抵銷。
from三民
同一人集滿,債權及其債務,混同一色… 麻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