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責任的範圍?
(A)侵權行為
(B)不當得利
(C)無因管理
(D)吸食毒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 B(70), C(266), D(13223), E(0) #682839
統計: A(78), B(70), C(266), D(13223), E(0) #682839
詳解 (共 4 筆)
#1562520
無因管理:
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182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第183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83
0
#4546177
民法七字箴言:契、類、無、物、不、侵、其
契:契約上請求權
類:類似契約關係之請求權
無:無因管理
物:物權關係上請求權
不:不當得利請求權
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其他請求權:如讓與請求權
35
0
#5669305
吸食毒品→刑事責任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