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
(A)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者
(C)未於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者
(D)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
統計: A(516), B(4034), C(1557), D(876), E(0) #682843
詳解 (共 10 筆)
(A)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者 -->債務無限責任
(C)未於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者 -->依法定繼承規定
(D)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無繼承權
破題-法條比較記憶
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被繼承人之遺囑決定繼承者,故侵害被繼承人與其遺囑自當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1163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侵害遺產可能同時侵害他人債權,所以自當喪失限定繼承好處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A)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民法 第1156條 第1項: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 第1162-1條 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者
---民法 第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民法 第1148條 第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C)未於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者
(D)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
---民法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款包括繼承人故意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致死者
(B)本款繼承人須有謀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始足當之
(C)繼承人行為時,不知其為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而殺之者,嗣後雖知,亦非本款之情事
(D)本款必為正犯始可,不包括教唆犯或從犯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9 年 - 99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員級晉高員級 ] 答案:C
民法1145條的關鍵字:
"故意殺害" 只要故意 不論有沒有殺死都算
而本題是"故意傷害" 雖然結果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成人死亡 就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