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無限責任?
(A)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者
(C)未於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者
(D)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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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4034), C(1557), D(876), E(0) #682843

詳解 (共 10 筆)

#956541
民法§1148 第二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1163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B)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負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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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649

(A)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者 -->債務無限責任

(C)未於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者 -->依法定繼承規定

(D)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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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490

破題-法條比較記憶  

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被繼承人之遺囑決定繼承者,故侵害被繼承人與其遺囑自當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1163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侵害遺產可能同時侵害他人債權,所以自當喪失限定繼承好處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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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938

(A)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 

---民法 第1156條 第1項: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 第1162-1條 第1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B)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者 

---民法 第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民法 第1148條 第2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C)未於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者 

(D)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

---民法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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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997
d應該是喪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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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155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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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221
繼承補充: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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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248

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本款包括繼承人故意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致死 
(B)
本款繼承人須有謀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始足當之 
(C)
繼承人行為時,不知其為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而殺之者,嗣後雖知,亦非本款之情事 
(D)
本款必為正犯始可,不包括教唆犯或從犯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99 年 - 99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員級晉高員級 ] 答案:C

民法1145條的關鍵字:

"故意殺害只要故意 不論有沒有殺死都算

而本題是"故意傷害雖然結果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成人死亡 就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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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895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但得向法院聲請延展開具之期間。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又繼承人如未於本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不當然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嗣法院依第1156條之1規定,因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繼承人陳報時,繼承人仍應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之機會。惟如繼承人仍不遵命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即必須依第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清償債務,若繼承人復未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清償時,則須依第1162條之2規定,負清償及損害賠償責任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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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768
(A)未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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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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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1163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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