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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被告甲在偵查中因通緝被逮捕到案,甲表示選任辯護人到場辯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辯護人到場要接見甲,偵查機關不得限制之
(B)檢察官於急迫情形時,得聲請法院簽發限制書後,暫緩辯護人與甲之接見
(C)甲與辯護人之接見時間,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之計算
(D)甲等候辯護人到場之時間,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之計算


答案:B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Evan (2014/10/18)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 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 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 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 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4-1條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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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6/10)
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 34-1 條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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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31)
速解
拘捕:不得禁見但急迫得暫緩
羈押禁見:限制書
31F
萬年錄事考生 高二下 (2023/11/03)

看到解答這樣亂回答,我真的很難過,

害死芸芸考生,

老師只是想考你知不知道,34條第二項:
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


結果一堆腦補題目的意思。

37被告甲在偵查中因通緝被逮捕到案,甲表示選任辯護人到場辯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