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審判中,法院調查發現甲係替乙頂罪,真正的販毒者係乙。法院該如何處置?
(A)將乙列為被告,依法判決乙有罪
(B)以裁定更正起訴書後,依法判決乙有罪
(C)判決甲無罪
(D)通知檢察官撤回原起訴書後,判決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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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408), C(2724), D(263), E(0) #630895
統計: A(260), B(408), C(2724), D(263), E(0) #630895
詳解 (共 10 筆)
#958608
冒名
甲殺人,甲冒乙名應訊(冒名未頂替),法院乙名判決
確定前-撤銷,改判訂正(將乙名改為甲名)
確定後-裁定更正 釋字43
頂替
甲殺人,乙頂替到庭受審(乙用自己名字頂替),法院乙名判決
確定前-改判乙無罪,後將乙因頂替罪移送偵辦,甲在移送偵辦
確定後- 依第420聲請再審,甲則另以殺人罪起訴
冒名頂替
甲殺人,乙冒甲名頂替受審(冒名頂替),法院甲名判決
確定前-撤銷原判,對真甲另判
確定後-依第379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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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426
(1)用假名:犯罪行為人以假名應訊,不管在程序的那個階段被發現,皆只要裁定更正即可。
(2)冒名:犯罪行為人以他人的名字應訊,則:
在裁判確定前發現:以裁定方式更正其名即可。
在裁判確定後發現:由於已經確定,所以必須以判決違法為非常上訴處理。
(3)頂替:某人並非犯罪行為人,但卻以真正犯罪人自居,而以被告身份應訊,則:
裁判確定前發現:由於頂替者並非犯罪人,所以法官對頂替者必須判無罪,而由檢察官對真正行為人起訴。
裁判確定後發現:此時明顯為誤判,所以必須以再審救濟。
(4)冒名頂替:檢方已對真正行為人起訴,但某人卻以真正行為人之名應訊,則
裁判確定前發現:因此時檢察官起訴對象為真正行為人,所以法官命真正行為人到場即可。
裁判確定後發現:由於真正行為人皆未出庭,所以屬於判決違法,以非常上訴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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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6215
起訴後已經進入審判階段 就是有罪跟沒罪的差別
也就不會有退回去給檢察官的問題
正確的做法是
1.先對甲判這個案子無罪
2.檢察官重新對於甲的頂替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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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870
第 266 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依學說可分為表示說(檢察官實際所載於起訴書之人)和行動說(實際進行訴訟程序之人) 已表示說主 行動說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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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6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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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679
是不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所以乙既然未被起訴,自不得由法院直接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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