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有關刑事訴訟法中所定之閱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B)僅有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才得於審判中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 之影本
(C)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第三 人之隱私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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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185), C(2173), D(1366), E(0) #2909595
統計: A(296), B(185), C(2173), D(1366), E(0) #2909595
詳解 (共 10 筆)
#5433934
42 有關刑事訴訟法中所定之閱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告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B) 僅有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才得於審判中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 之影本
(C)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第三 人之隱私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 455-42 條
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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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433764
• (A)33:I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B)33:II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 (C)33-1:I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 (D)33:II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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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61705
速解:律師有完整閱卷權;被告或非律師代理人之付費閱卷權可能受限制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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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338
刑訴法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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