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況,於偵查中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
(A)最輕本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
(B)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D)被告為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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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06), C(2501), D(114), E(0) #342042

詳解 (共 10 筆)

#695592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 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 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 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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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22

刑訴§31(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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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34

「偵查中」選任辯護人的情況只有一種:被告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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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611

強制辯護

刑訴131 V: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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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192
這題蠻機車的。題眼在於「偵察中」,其他錯...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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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322
刑訴 31 V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具原住 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 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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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81
第 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 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 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 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 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9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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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423
應是因為法條開始是闡述審判中,而第二項的敘述中為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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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5339
(A)最輕本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X)
(B)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X)
(C)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O)
(D)被告為低收入戶(X)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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