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進行調查證據程序時,關於被告及其自白,下列何者應優先調查?
(A)自白是否須要補強證據
(B)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C)被告的前科資料
(D)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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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202), C(44), D(440), E(0) #342025

詳解 (共 10 筆)

#426895
證據能力(資格),依156條三項之規定,其自白之真實性,應優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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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379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法律對一個物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可以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

  而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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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710

(A)自白是否須要補強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96台上1041)

(B)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法院於進行調查證據程序時,關於被告及其自白,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優先調查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C)被告的前科資料 

(D)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證明力

(自由心證主義)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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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50

刑事訴訟法§156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優先調查被告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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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890

自白要優先調查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如是否為自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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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89
第 156 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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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791

法院於進行調查證據程序時,關於被告及其自白,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優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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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274
所以順序是B>A>D>C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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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087

是否有好心人能解惑~
若被告自白非出於不正,仍否有需要調查自白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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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475

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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