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罪,檢察官開始偵查,不受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自訴」之限制?
(A)強盜罪
(B)搶奪罪
(C)告訴乃論之罪
(D)殺人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23), C(2536), D(430), E(0) #342032
統計: A(20), B(23), C(2536), D(430), E(0) #342032
詳解 (共 7 筆)
#438223
刑訴§323(自訴之限制–開始偵查)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告訴、告發、自首)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89
0
#699102
刑訴§323(自訴之限制–開始偵查)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告訴、告發、自首)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17
0
#391441
323
10
0
#3741742
(A)強盜罪(X)
(B)搶奪罪(X)
(C)告訴乃論之罪(O)
(D)殺人罪(X)
刑事訴訟法 第 323 條 (自訴之限制-偵查終結)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B)搶奪罪(X)
(C)告訴乃論之罪(O)
(D)殺人罪(X)
刑事訴訟法 第 323 條 (自訴之限制-偵查終結)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9
0
#395572
§323Ⅰ但
8
0
#5815653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1
0
#7280334
原則上,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被害人不得再提起自訴(俗稱「公訴優先原則」)。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