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當事人得拒卻鑑定人之事由?
(A)鑑定人於該案件為告訴人
(B)鑑定人與該案件被害人有婚姻關係
(C)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
(D)鑑定人於該案件曾執行檢察官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4), B(239), C(2555), D(558), E(0) #342039

詳解 (共 7 筆)

#665356

刑訴法第 200 條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拒卻之原因
57
0
#697661
法官曾為該案鑑定人>>得聲請迴避(因為可能依據自己的鑑定結果而為判決,不公平)
鑑定人曾為該案鑑定人>>不得拒此拒卻(法官不一定會依據相同的鑑定結果而為同樣的判決)
46
0
#369963
第200條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
(共 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8
8
#435589
刑訴法第 200 條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 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24
0
#430181
雖然本題解題用不到,但還是順帶對照一下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17
0
#684798
鑑定證人
12
0
#5815643
第 200 條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
(共 1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