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關於傳喚與拘提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證詞至關重要,得不經傳喚而逕行拘提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即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C)拘提由檢察事務官執行
(D)拘票得限制執行拘提之期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551), C(1031), D(1850), E(17) #342033
統計: A(43), B(551), C(1031), D(1850), E(17) #342033
詳解 (共 10 筆)
#522536
第76條(逕行拘提之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34
0
#2267605
刑訴130: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所以上述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都可以執行拘提吧?!
19
0
#557859
| 第 178 條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定。 |
| 第 71 條 |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
| 第 78 條 |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
18
0
#665349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11
0
#440082
(A),(B)不可以,(C)司法警察.
8
0
#4188853
下列關於傳喚與拘提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證詞至關重要,得不經傳喚而逕行拘提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即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C)拘提由檢察事務官執行
刑訴130: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D)拘票得限制執行拘提之期間.
第 78 條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