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關於傳喚與拘提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證詞至關重要,得不經傳喚而逕行拘提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即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C)拘提由檢察事務官執行
(D)拘票得限制執行拘提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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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551), C(1031), D(1850), E(17) #342033

詳解 (共 10 筆)

#421836
考選部更改為CorD。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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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36
第76條(逕行拘提之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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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785
刑訴法第 78 條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執行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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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67
第 78 條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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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605

刑訴130: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所以上述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都可以執行拘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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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59
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定。
第 71 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第 78 條拘提,由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執,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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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349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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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82

(A),(B)不可以,(C)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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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8853

下列關於傳喚與拘提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證人證詞至關重要,得不經傳喚而逕行拘提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即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C)拘提由檢察事務官執行

刑訴130: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D)拘票得限制執行拘提之期間.

第 78 條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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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609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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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2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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