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司法警察搜索時不得扣押之物?
(A)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
(B)本案應扣押之物而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
(C)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文書而尚未經該管公務員允許扣押者
(D)可為證據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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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245), C(5567), D(68), E(0) #342030
統計: A(148), B(245), C(5567), D(68), E(0) #34203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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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4 條 |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 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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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98
| 第 133 條 |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
| 第 134 條 |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
| 第 135 條 | 郵政或電信機關,或執行郵電事務之人員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電報,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扣押之: 一、有相當理由可信其與本案有關係者。 二、為被告所發或寄交被告者。但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電報,以可認為 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 已逃亡者為限。 為前項扣押者,應即通知郵件、電報之發送人或收受人。但於訴訟程序有 妨害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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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10
其他筆記~
第135條(扣押之限制~郵電)
I 郵政或電信機關,或執行郵電事務之人員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電報,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扣押之:
一、 有相當理由可信其與本案有關係者。
二、 為被告所發或寄交被告者,但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電報,以可認為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者為限。
II 為前項扣押者,應即通知郵件、電報之發送人或收受人。但於訴訟程序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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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18
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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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8280
不能扣押的東西,原則上是指公務員職務上的秘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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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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