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告訴乃論之敘述,何者有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B)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C)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D)偵查中,經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應為緩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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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7), C(210), D(3091), E(0) #342031
統計: A(69), B(57), C(210), D(3091), E(0) #342031
詳解 (共 5 筆)
#434656
刑訴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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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34
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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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33
第252條 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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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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