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告訴乃論之敘述,何者有錯誤?
(A)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B)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C)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D)偵查中,經撤回告訴者,檢察官應為緩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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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7), C(210), D(3091), E(0) #342031

詳解 (共 5 筆)

#434656
刑訴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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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34

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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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33
第252條 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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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776
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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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5643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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