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於訊問被告時,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告知的範圍?
(A)被告所犯之所有罪名
(B)得保持緘默
(C)被告前科資料
(D)得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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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36), C(6920), D(164), E(0) #342023

詳解 (共 4 筆)

#836477

補充一下~102年有修正喔~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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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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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09年1月15日修正 第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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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告前科資料 不是檢察官訊問時必須告知的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檢察官必須告知被告的是以下權利與資訊:
涉及的罪名。
保持緘默的權利。
選任辯護人的權利。
被告自己的前科資料並不在法律強制要求的告知事項列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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