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告訴與公訴,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公訴權專屬檢察官
(B)受理告訴的機關包括警察機關
(C)公訴是追訴權之一種
(D)任何告訴案件,均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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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58), C(98), D(6029), E(0) #342024

詳解 (共 6 筆)

#439827


 238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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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975

刑訴251(公訴之提起)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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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79
第 264 條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第 242 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 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 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 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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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68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 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 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 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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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62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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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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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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