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及第 11 條第 1 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開兩罪為聚合犯
(B)上開兩罪為集合犯
(C)上開兩罪為結合犯
(D)上開兩罪為對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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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 B(246), C(724), D(1953), E(0) #3369744
統計: A(354), B(246), C(724), D(1953), E(0) #3369744
詳解 (共 10 筆)
#6295903
聚合犯
=>指行為人基於同一或類似的犯罪意圖,連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整體。
如:連續偷竊多次,這些行為被視為一個聚合犯。
=>指行為人基於同一或類似的犯罪意圖,連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整體。
如:連續偷竊多次,這些行為被視為一個聚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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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
=>指行為人基於不同的犯罪意圖,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各自獨立的犯罪。
如:先偷竊後搶劫,被視為各自獨立的集合犯。
=>指行為人基於不同的犯罪意圖,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各自獨立的犯罪。
如:先偷竊後搶劫,被視為各自獨立的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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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
=>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犯罪意圖,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整體,但每個行為都具有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
如:為了搶劫而先行傷害他人,被視為一個結合犯。
=>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犯罪意圖,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整體,但每個行為都具有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
如:為了搶劫而先行傷害他人,被視為一個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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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犯
=>指兩個或多個行為人基於相對立犯罪意圖,實施相對應的犯罪行為,法律上被視為相互對應的犯罪。
=>指兩個或多個行為人基於相對立犯罪意圖,實施相對應的犯罪行為,法律上被視為相互對應的犯罪。
如:行賄與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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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016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及第 11 條第 1 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上開兩罪為聚合犯❌
聚合犯指數人基於共同目的,共同實行犯罪,但其行為是彼此聚合、趨向同一目標。例如:聚眾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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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開兩罪為集合犯❌
集合犯指行為人單獨一人,以多數反覆實行的同種類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集合成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型。例如:常業賭博、販賣違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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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開兩罪為結合犯❌
結合犯指數個不同性質的獨立犯罪行為,經法律規定結合為一個新的犯罪,例如:強盜殺人(強盜罪 + 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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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上開兩罪為對向犯✔️ㅤㅤ
-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收賄罪 (公務員) 與第 11 條第 1 項的行賄罪 (行賄人) 是構成賄賂行為的對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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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罪(受賄)的成立需要公務員的收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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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行賄)的成立需要行賄人的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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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者是互相對立、同時存在的行為,需要兩人以上(公務員與行賄人)基於不同目的(收受賄賂 vs. 交付賄賂)實施行為,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賄賂犯罪事實。
- 這種需要兩人以上,基於對向意思(非共同意思)才能成立的犯罪,在刑法上稱為對向犯。
- 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
- 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故不成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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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957
【刑法犯罪類型】
1 集合犯:某些犯罪本身就會有反覆做的特性,因此一定時間內,犯罪行為人重複做同樣犯罪行為,也僅成立一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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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以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本即寓有複數同種行為反覆實施之犯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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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賭博罪(刑法第266條、第2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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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重覆性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即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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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必要共犯:須有2人以上參與實施始能成立犯罪,又分:
(1) 聚合犯(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人以上,以共同犯罪決意(共同犯罪計畫),各自分擔計畫之一部,而共同實現犯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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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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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向犯:數行為人的「目的相對」,構成要件設計上雖僅設定一人行為,但實現構成要件,必須有對向關係之他方為一定行為之協助,始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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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賭博罪、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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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結合犯:立法者特別設立的加重處罰規定,將兩個單獨成立的故意犯罪相結合,成為一個獨立犯罪,用以處罰行為人的高度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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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強制性交罪結合犯(刑法第226條之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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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目:收賄罪+行賄罪
必須有對向關係之他方為一定行為之協助,始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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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收賄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行賄罪
1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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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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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489
對向犯 講白話各懷鬼胎的感覺
例如
賭博 各自想要賺到對方的錢
重婚 男貪色 女貪財
賄賂 一方想要錢 一方想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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