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種占有狀態之人,不得行使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A)占有物之無權占有人
(B)占有物之惡意占有人
(C)占有物之間接占有人
(D)占有物之輔助占有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7), B(936), C(154), D(1567), E(0) #3369728

詳解 (共 10 筆)

#6287593
下列何種占有狀態之人,不得行使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A) 占有物之無權占有人✔️
  1. 指沒有法律上原因(如買賣、租賃)而占有他人之物者。即便無權,法律為維持社會和平秩序,仍承認其為占有人,故行使占有物上請求權。
  2. 例如,小偷竊得物品後,若再被第三人搶走,該小偷仍可以占有人的地位請求返還。
ㅤㅤ
(B) 占有物之惡意占有人✔️
  1. 指明知自己無權占有,卻仍占有該物之人。
  2. 惡意占有人雖然在法律上的其他權利(如費用求償)會受到限制,但在占有保護的層面上,法律仍視其為占有人,故行使占有物上請求權。
ㅤㅤ
(C) 占有物之間接占有人✔️
  1. 《民法》第941條,指基於特定法律關係(如租賃、寄託),而由他人代為直接管領其物者。例如,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房東即為間接占有人
  2. 間接占有人雖未直接管領該物,但法律上仍承認其占有人地位,故亦行使占有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 941 條 (間接占有人)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間接占有人

民法第 942 條 (輔助占有人)

受僱人、學徒、家屬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占有人

(D) 占有物之輔助占有人❌
  1. 《民法》第942條,指基於受僱、學徒、家屬或其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例如,店員、司機家庭幫傭
  2. 在法律上,占有輔助人並非獨立的占有人,真正的占有人是那位下達指示之人(雇主、主人)。
  3. 因此,占有輔助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占有物上請求權。若其管領的物品被侵奪,應由其雇主或主人以占有人的身分來主張權利。
ㅤㅤ
108
2
#6298752
ㅤㅤ
民法 第 962 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
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
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下列何種占有狀態之人不得行使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A) 占有物之無權占有人
(B) 占有物之惡意占有人
(C) 占有物之間接占有人
(D) 占有物之輔助占有人=>輔助佔有人無對該物的所有權,只是輔助佔有物者使用
47
2
#6285717
民法第962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共 1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6284058
正確答案是: (D) 占有物之輔助占有人...
(共 4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285899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
(共 2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301527
下列何者為占有輔助人? (A) ...
(共 1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288872
30 下列何種占有狀態之人,不得行使占有...
(共 5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6293952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占有=>指對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為利益之一種,得為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客體。
占有人=>為對物有管領力之人
ㅤㅤ
直接占有人
民法§940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間接占有人:
民法§941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占有輔助人:
民法§942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ㅤㅤ
民法§962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民法§963
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ㅤㅤ
占有輔助人
基於內部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物為管領,自己本身並無占有意思,只是他人之占有輔助機關而已。
輔助占有人非占有人,僅該「他人」為直接占有人,享有並行使占有人之權利。
1
0
#6617348
(D) 占有物之輔助占有人--不具占有事實,沒有對物的支配權利(只是管理)。
而物上請求權之意旨是在保護占有的這個狀態,所以無論善意、惡意,皆有占有的事實狀態,所以具有行使物上請求權的權利。
0
0
#7129417
【占有人】
民法第 940 條: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ㅤㅤ
立法理由--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二百六十一條理由謂占有之意義,古今學說暨立法例均不一致。本法以事實上管領物之人為占有人,不問其為自己,抑為他人,均保護之,所以重公益也。但占有輔助人,例如僱工承僱主之命管領其物,則不得為占有人。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0
0

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6653364
未解鎖
30.             30...

(共 3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
私人筆記#6679221
未解鎖
這道題所需用到的觀念及其延伸: 要理解...
(共 17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6670984
未解鎖
民法 第941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
(共 2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7509575
未解鎖
下列何種占有狀態之人,不得行使占有人之物...
(共 7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1
私人筆記#7663741
未解鎖
本題正確答案為 D(占有物之輔助占有人...
(共 4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