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非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A)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
(B)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C)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D)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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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207), C(2572), D(389), E(0) #3369730
統計: A(197), B(207), C(2572), D(389), E(0) #3369730
詳解 (共 7 筆)
#6290830
下列何者非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A)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226 條
(B) 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230 條
(C)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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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2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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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及第230條之規定,須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者,債務人始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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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144
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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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4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第226條:(我自己刪減部分敘述)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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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一部不能者=>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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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27-1條:「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7-1條:「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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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 : 民法第224~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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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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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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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將契約 標的物 交付予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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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29~241條 給付遲延-天秤座法律網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人原本應依雙方所約定的清償期,將債務清償予債權人,但清償期到了,債務人卻因為自己該負責的原因,以致於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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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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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不完全給付|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債務人雖已給付,但是給付金額不對或是與一開始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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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618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A)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225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A)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225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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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226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226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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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指一方因不當得利而需返還該利益,並非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責任。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指一方因不當得利而需返還該利益,並非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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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227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227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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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398
解析
民法上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係指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下列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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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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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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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C)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係規定於民法第179條以下,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所生之獨立返還義務,並非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之責任。因此,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不屬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之範疇。
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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