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到法院進行訴訟,就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委任
(B)僱傭
(C)承攬
(D)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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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3), B(235), C(110), D(63), E(0) #3369731

詳解 (共 6 筆)

#6287606
甲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到法院進行訴訟,就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委任✔️民法第 528 條
律師受甲的委託,基於專業知識及法律代理權,為甲處理訴訟事宜,這符合民法第528條關於委任的定義。

民法第 528 條 (委任之意義)

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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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僱傭❌民法第 482 條
1.僱傭關係指勞動者依僱主指揮或監督從事一定工作,且以提供勞務為主
2.律師辦理訴訟並非單純提供勞務,而是基於獨立專業判斷完成事務,因此不屬於僱傭。

民法第 482 條 (僱傭之意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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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承攬❌民法第 490 條
1.承攬關係指承攬人以完成某種工作或製作特定物為目的,且工作成果須交付對方
2.律師的訴訟代理並非「完成某項具體成果」的承攬,而是基於法律關係的處理,因此不屬於承攬。

民法第 490 條 (承攬之意義及報酬之推定)

I.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II.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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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居間❌民法第 565 條
1.居間指居間人促成兩造訂立契約,並因此獲得報酬
2.律師的角色是代理甲進行訴訟,而非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契約,因此不屬於居間。

民法第 565 條 (居間之意義)

居間者,事人約定,方為他方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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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629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528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482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490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民法§565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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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9157
我們耳熟能詳 的  委任律師   委任律師  所以是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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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到法院進行訴訟,就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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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委任EX 委託律師 委任
委任關係跟承攬關係有點像,但其實有一個非常大的區別:承攬契約會要求完成一定工作,而委任,只要提供相關服務就需提供報酬。
如果跟律師約定打贏官司才算完成工作,且據此簽訂承攬契約,那麼萬一官司沒贏,是不需要付律師費
(但是並不符合一般請律師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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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因為律師確實有提供法律相關服務,所以即使敗訴,該負的律師費還是得付。
(B) 僱傭
不論雙方是否有約定期限,僱傭關係中的報酬是根據是否有執行工作給付,
(無論勞工的工作成果如何,雇用方都應提供約定好的報酬。)
(C) 承攬
承攬關係則是以「是否完成工作」來作為報酬給付標準。
(D) 居間  一方媒介另一方。 EX房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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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4924
甲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共 4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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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869
33 甲委請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到法院...
(共 5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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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837
【民法--債編--各種之債--委任】
第 528 條:
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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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各種之債--僱傭】
第 482 條:
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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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各種之債--承攬】
第 490 條:
1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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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目的】
委任:在一定事務之處理,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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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對於服勞務之方法毫無自由裁量之餘地,縱受僱人供給之勞務不生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應給付報酬,均不得任意讓與第三人或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具有勞務之專屬性,並因而有從屬性之絕對服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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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須俟工作完成之結果後始給付報酬,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非必須承攬人自服其勞務,其使用他人,完成工作,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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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各種之債--居間】
第 565 條:
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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