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B)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C)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D)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92), B(96), C(747), D(530), E(0) #3369734
統計: A(1892), B(96), C(747), D(530), E(0) #3369734
詳解 (共 8 筆)
#628620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 1116-1 條
|
民法第 1116-1 條 (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
ㅤㅤ
(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6-2 條
|
民法第 1116-2 條 (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ㅤㅤ
(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民法第 1120 條
|
民法第 1120 條 (扶養方法之決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
ㅤㅤ
(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8 條
|
民法第 1118 條 (扶養義務之免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
94
0
#6299873
題目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ㅤㅤ
|
(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正確
ㅤㅤ
ㅤㅤ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之順序
ㅤㅤ
ㅤㅤ
民法 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ㅤㅤ
ㅤㅤ
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ㅤㅤ
ㅤㅤ
民法 第 1116 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ㅤㅤ
ㅤㅤ
|
|
(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
ㅤㅤ
民法第1116-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ㅤㅤ
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失去該義務,此扶養義務也不能進行轉讓或拋棄,
因此離婚後不論小孩主要照顧者為哪一方,雙方依然都必須負擔扶養的責任。
ㅤㅤ
ㅤㅤ
資料
|
|
(C) 扶養之方法與
ㅤㅤ
民法 第 1120 條
ㅤㅤ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ㅤㅤ
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ㅤㅤ
扶養方法=>親屬會議
扶養費=>法院
ㅤㅤ
ㅤㅤ
資料
|
|
(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受扶養權利人)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
ㅤㅤ
民法 第 1118-1 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ㅤㅤ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ㅤㅤ
ㅤㅤ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ㅤㅤ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ㅤㅤ
ㅤㅤ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白話 :義務照顧人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讓他生活困難,可以免去照顧義務)
ㅤㅤ
ㅤㅤ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ㅤㅤ
(白話 :義務照顧人因為負擔扶養義務而讓他生活困難,但是照顧人為父母等尊親屬或是配偶時
不可以免去照顧義務,可以減輕其義務)
ㅤㅤ
ㅤㅤ
資料
ㅤㅤ
ㅤㅤ
|
ㅤㅤ
ㅤㅤ
49
1
#6294679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1116-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1116-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ㅤㅤ
民法§1116-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ㅤㅤ
民法§1120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ㅤㅤ
民法§1118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17
1
#7129467
民法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ㅤㅤ
第 1116-1 條:A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ㅤㅤ
第 1116-2 條:B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ㅤㅤ
第 1120 條:C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ㅤㅤ
第 1117 條:D
1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1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D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ㅤㅤ
0
0
#7262693
36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ㅤㅤ
(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民法1116條之1)
ㅤㅤ
(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民法1116之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或離婚影響)
ㅤㅤ
(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民法1120條: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ㅤㅤ
(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民法1118條: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減輕其義務)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