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A)定金契約
(B)合會
(C)押租金契約
(D)使用借貸
統計: A(117), B(2620), C(202), D(372), E(0) #3369736
詳解 (共 9 筆)

|
民法第 248 條 (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
●合會是一種諾成契約: 1.合會的成立,主要基於會首與會員之間對於合會契約條款(如:起會方式、每月繳納會款金額、標會方式等)的共識。只要各方就合會契約的內容達成合意,合會契約即成立,不需要實際交付會款。即使尚未開始繳納會款或標會,合會契約依然有效。 2.合會是一種諾成契約,只要會首與會員之間就合會的條款達成共識,契約即成立。實際交付會款並非合會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3.因此,合會符合諾成契約的定義,而非要物契約。 |
|
民法第 709-1 條 (合會之意義) I.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II.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III.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
|
民法第 421 條 (租賃之意義) I.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II.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
|
民法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意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需要交付標的物。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A) 定金契約 :所謂的定金,是指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履行為目的,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是屬要物契約)
ㅤㅤ
定金是用來確保我跟同事,都會履行彼此的義務。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ㅤㅤ
|
|
(B) 合會
合會是由會首(會頭)和每位個別會員間約定,在每期開標時,由各個會員出價相互競標,所出標金最高者得標、獲取當期合會金
ㅤㅤ
|
|
(C) 押租金契約
租賃契約成立時,以擔保承租人之租金債務或損害賠償責任為目的,由承租人或第三人交付出租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擔保契約
則租賃契約消滅時,如無欠租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發生,出租人自應返還其所收受之押租金
ㅤㅤ
|
|
(D) 使用借貸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ㅤㅤ
|
| 要物契約 | 諾成契約 | |
| 雙方合意 | ✔️ | ✔️ |
| 交付標的物(錢、貨物) | ✔️ | ❌ |
| 民法規定原則/例外? | 例外 | 原則(民法第153條) |
| 例如 |
1 使用借貸(民法第 464 條)
2 消費借貸(民法第 474 條)
3 寄託(民法第 589 條)
4 押租金契約(民法第 250 條)
5 定金契約(民法第 248 條)
6 買回權(民法第379條)
7 代物清償(民法第319條)
|
1 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
2 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
3 合會(民法第 709-1 條)
|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A) 定金契約:依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契約是要物契約,需交付定金才成立。
(B) 合會:依民法第709條之1,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成立需會員已交付會款?實際上,合會契約於會首與會員間以書面約定,但法律並未明定為要物契約。學說上,合會契約是諾成契約還是要物契約?依民法第709條之3,合會應訂立會單,且會首及會員應簽名。但合會的成立,通常以會首收取首期會款為必要?實務見解:合會契約於會員同意參加時即成立,並非以會款交付為要件。然而,部分見解認為合會是要物契約。但我們需要判斷。根據民法第709條之1,合會的定義是「互約交付會款」,但並未明確說需要交付才成立。多數學說及實務認為合會是諾成契約。例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認為合會契約為諾成契約。因此,合會非屬要物契約。
(C) 押租金契約:押租金(保證金)契約,依實務見解,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需交付金錢始成立。
(D) 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需交付借用物始成立。
因此,非屬要物契約的是(B)合會。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係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之契約。我國民法所定之要物契約包括: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押租金(押金)等。
-
(A) 定金契約:依《民法》第248條規定,定金之交付,推定契約成立。故定金契約屬要物契約。
-
(B) 合會:依《民法》第709條之1至第709條之9規定,合會之成立,依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00號判決),係屬諾成契約,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會款之交付為要件,故非屬要物契約。
-
(C) 押租金契約:押租金(保證金)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屬要物契約。
-
(D) 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64條規定,須將借用物交付他方始成立,屬要物契約。
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