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A)定金契約
(B)合會
(C)押租金契約
(D)使用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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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2575), C(195), D(366), E(0) #3369736
統計: A(117), B(2575), C(195), D(366), E(0) #3369736
詳解 (共 8 筆)
#6290154
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簡單的口訣幫助記憶 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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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金契約✔️必須交付借款,借款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2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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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48 條 (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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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會❌民法第 70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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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會是一種諾成契約: 1.合會的成立,主要基於會首與會員之間對於合會契約條款(如:起會方式、每月繳納會款金額、標會方式等)的共識。只要各方就合會契約的內容達成合意,合會契約即成立,不需要實際交付會款。即使尚未開始繳納會款或標會,合會契約依然有效。 2.合會是一種諾成契約,只要會首與會員之間就合會的條款達成共識,契約即成立。實際交付會款並非合會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 3.因此,合會符合諾成契約的定義,而非要物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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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709-1 條 (合會之意義) I.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II.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III.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
(C) 押租金契約✔️必須出租人交付押租金予承租人,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4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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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1 條 (租賃之意義) I.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II.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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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使用借貸✔️必須無償交付借用物,使用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4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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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意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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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406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需要交付標的物。
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需要交付標的物。
民法§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709-1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民法§421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民法§464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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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41
要物契約 :是指除雙方合意外,尚須為一定的給付後,契約才能成立,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和寄託等。
資料來源 : 要物契約|法律百科 Legis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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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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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金契約 :所謂的定金,是指當事人之一方以確保契約履行為目的,交付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是屬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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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用來確保我跟同事,都會履行彼此的義務。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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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會
合會是由會首(會頭)和每位個別會員間約定,在每期開標時,由各個會員出價相互競標,所出標金最高者得標、獲取當期合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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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押租金契約
租賃契約成立時,以擔保承租人之租金債務或損害賠償責任為目的,由承租人或第三人交付出租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擔保契約
則租賃契約消滅時,如無欠租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發生,出租人自應返還其所收受之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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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使用借貸 :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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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466
| 要物契約 | 諾成契約 | |
| 雙方合意 | ✔️ | ✔️ |
| 交付標的物(錢、貨物) | ✔️ | ❌ |
| 民法規定原則/例外? | 例外 | 原則(民法第153條) |
| 例如 |
1 使用借貸(民法第 464 條)
2 消費借貸(民法第 474 條)
3 寄託(民法第 589 條)
4 押租金契約(民法第 250 條)
5 定金契約(民法第 248 條)
6 買回權(民法第379條)
7 代物清償(民法第3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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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
2 委任契約(民法第528條)
3 合會(民法第 70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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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9-1 條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互約定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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