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行政訴訟法所定之訴訟種類,何者非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A)撤銷訴訟
(B)申請遭否准之訴訟
(C)怠為處分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376), B(846), C(766), D(2822), E(0) #2851605
詳解 (共 10 筆)
(A)撤銷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撤銷訴訟):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申請遭否准之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課予義務訴訟):I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C)怠為處分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課予義務訴訟):I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給付訴訟):I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1.財產上之給付(金錢方面)
2.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事實行為,如請求道歉)
To whappy501:您好,想請教您舉例關於人民申請低收入戶生活費沒過(就是申請案件被否決、駁回)是打一般給付訴訟。
請問,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所以您所舉得例子是否應是課與義務訴訟才對呢?
還請不吝提點、指正,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