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A)請求撤銷罰鍰之行政處分
(B)請求發給建築執照
(C)請求撤回或更正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與事實不符之訊息
(D)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8), B(1837), C(2713), D(303), E(0) #2455750
統計: A(688), B(1837), C(2713), D(303), E(0) #2455750
詳解 (共 10 筆)
#4434102
請求撤銷罰鍰之行政處分 → 撤銷訴訟
請求發給建築執照 -> 行政處分 → 課予義務訴訟
請求撤回或更正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與事實不符之訊息 -> 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 → 給付訴訟
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確認訴訟
265
3
#4305061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D)確認訴訟
166
1
#4394343
至於C算非財產上的給付
48
0
#6085128
行政訴訟法第8條
ㅤㅤ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ㅤㅤ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1
0
#6275624
C沒有用到「撤銷」二字是否就不算撤銷訴訟範圍?
0
0
#5556299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課予義務訴訟
比較
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作為、不作為、容忍之義務。
本質上為特殊型態的給付訴訟,給付訴訟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之給付。
課予義務訴訟亦在請求機關為特定之作為(行政處分)(B) 請求發給建築執照
給付訴訟則是請求機關為事實行為。(C) 請求撤回或更正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與事實不符之訊息
分類
由於課予義務訴訟係救濟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所產生的侵害,故可依不作為的態樣再分為兩個子類型:
-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應作為而不作為):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
拒絕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拒絕作成申請之特定處分):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https://lawswiki.one/%E8%A1%8C%E8%A8%B4/%E8%AA%B2%E4%BA%88%E7%BE%A9%E5%8B%99%E8%A8%B4%E8%A8%9F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