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之配偶乙從事非法外勞仲介,甲幫忙運送外勞。應如何處罰?
(A)甲應以幫助犯論罰
(B)擇一對甲或乙為處罰
(C)甲與乙分別處罰
(D)甲就乙所應受罰鍰處罰,負連帶責任
統計: A(1688), B(38), C(3041), D(581), E(0) #2455755
詳解 (共 10 筆)
幫助犯的意思,顧名思義就是「幫助犯罪的人」,規定在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2]。」
要構成法律上所稱的幫助犯,必須同時符合2個條件:客觀上的「幫助行為」與主觀上的「幫助故意」。
「幫助行為」是指行為人在犯罪構成要件「以外」,所做的任何幫助他人能夠或輕易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幫助故意」其實是指「雙重幫助故意」,也就是必須同時具備「對於幫助行為的故意(認知到自己是在幫助他人犯罪)」與「對於本罪犯行的故意(認知到自己是在幫助他人犯特定且既遂的犯罪)」。
換句話說,只要我所實行的行為是犯罪構成要件「本身」,那麼不論我主觀上是為自己或他人犯罪,都不屬於幫助行為。
雖然題目不完整,沒有說明甲是否迫於無奈或是其他原因而幫忙運送外勞,但是個人以為,乙的配偶甲幫忙運送外勞此行為並不符合幫助犯定義,因為運送外勞屬於犯罪(非法仲介)構成要件本身。
如有錯請告知。
1.民法連帶債務之觀念尚不得未經立法明文而類推適用於行政法之處罰。
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已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對於整體之違法行為應與其他行為人共同負擔全部之責任,此為公法上不可分之責任。
末按所謂共同負責,係指各行為人等所負者為連帶責任
(不因共同負責而採連帶責任)---待指證
2.本條(行政罰法14條)係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
定,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
犯之概念,此因行政罰之不法內
涵及非難評價不若刑罰,且為避
免實務不易區分導致行政機關
裁罰時徒生困擾之故。所謂「故
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
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
者而言
當我們以為這題在考刑法時,我們就已經輸了......(我們就已經註定會選錯答案....);仔細一看後發現,選項裡面的「分別處罰」這四個字,只有行政罰法有出現,刑法...沒有.....((坑爹阿....
20 甲之配偶乙從事非法外勞仲介,甲幫忙運送外勞。應如何處罰?
(A)甲應以幫助犯論罰(X)
共犯論
(B)擇一對甲或乙為處罰(X)
甲乙兩人都罰
(C)甲與乙分別處罰(O)
(D)甲就乙所應受罰鍰處罰,負連帶責任(X)
又不是保證人,怎麼會有負連帶責任。
回8樓
用刑法來看,甲也不會是幫助犯,甲是共同正犯。
若甲不是幫忙運送外勞,而是提供車輛,才可以說甲是幫助犯。
(只是不確定有沒有刑法上的適用)
按倒讚的是怎樣
沒錯 這題並沒有考你刑法
是最大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