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行政罰法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金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B)行政罰法全部為處罰之實體規定
(C)其他法律行政處罰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D)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一律優先於行政罰法之規定而適用
統計: A(664), B(130), C(4837), D(192), E(0) #1868902
詳解 (共 8 筆)
感謝樓上 白皮果摩友 以下為替其補充
行政罰法之定位-性質
(1) 兼顧實體法與程序法
行政罰法不僅為一部實體法,更有其他行政罰之程序規定,因此兼顧了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性質。
(2) 兼顧普通法與特別法
A.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B. 從前述條文來看,立法者應是將行政罰法定位成普通法,當其他特別法有特別規定時,則再優先於普通法,
也就是行政罰法適用之。
C. 惟行政罰法關於程序之規定,其實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所以行政罰法究應為普通法抑或是特別法,因分成
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兩部分認定,行政罰法中的實體規定應為普通法;而程序規定則應為特別法。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金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B)行政罰法全部為處罰之實體規定
不僅以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所應遵循之實體(實質)事項的原理原則為限(參見連結「最高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點此」)
(C)其他法律行政處罰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第1條後段但書: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D)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一律優先於行政罰法之規定而適用
同上。
(A)行政罰法§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①罰鍰、②沒入或③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B)行政罰法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功能:行政罰法既是各種行政罰之總則性規定,當然屬於實體法。又因行政罰之科處涉及人民財產、榮譽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其程序自應以法律定之(本法§33~§44便屬於程序之條文)。
(C)(D)行政罰法兼具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性質:行政罰法有關實體部分之規定是普通性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此外,本法關於程序部分則屬行政程序法之特別法。
B選項說真的我看不懂他的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