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罰法的規定,若法務部部長執行職務,致法務部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務部為行政機關,非行政罰法處罰之對象
(B)法務部為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非行政罰法處罰之對象
(C)法務部部長故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與機關受同一處罰
(D)法務部部長為法務部之代表人,不與機關受同一處罰
統計: A(431), B(238), C(2540), D(3349), E(0) #1482638
詳解 (共 10 筆)
如果是民間單位的故意行為,代表人要一起負責,但是如果是公家機關,代表人不用負責,一切都是組織的錯,全民買單!官員們超會保護自己的,訂出這樣的法律XD
行政罰法
第7條第2項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及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第17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個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故如法務部長執行職務致法務部違反行政法義務時,推定為法務部之故意、過失,處罰對象為行政機關之法務部,非代表人之部長
資料來源:程怡老師課本p213
行政罰法
7條是公法人(推定組織)
15條是私法人(連帶責任)
行政罰法 7
公法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出於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行政罰 15
私法人 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 鍰之處罰。
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記憶點:於私法人才有一同受罰的可能。
7條是公法人(推定組織) 15條是私法人(連帶責任)
就跟公務員犯錯,罰的是政府一樣吧
只是政府可以跟公務員求償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因為處罰的對象是法人,而法人是個組織體,必須有其意思機關或從業者之自然人代為或執行該法人之行為,因此,法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在證據蒐集上如何認定「法人」之違規意思,實有困難,乃以代為意思表示或執行之人之故意或過失來回攝於法人,所以草案文字原來用「視為」,將代表人、管理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等的故意或過失視為法人的故意過失,後來立法委員審查時修改為「推定」。這個規定是在處理法人為義務主體時,來判斷這個組織體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的問題,並不是以自然人行為當然的轉嫁該法人,本項規定是在法律規定不完整的情況下,因此,以法人之代表人等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屬於「舉證責任之轉換」問題,並不是轉嫁罰,所以原來條文規定的處罰對象是屬於法人之義務,不是處罰代理人,如果特別法沒有規定,除非修法否則不應處罰其代理人,故不能以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來解釋本件代理人責任問題,所以採乙說。至於行政罰法第 14條規定共同違法的「共同」,並不是刑事共犯概念中的「共同」,而是指因為二人的協力行為所完成違反義務的情形,所以,是依個別情節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