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應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以命令規定之事項?
(A)遊藝場業之輔導與管理
(B)應考資格之限制
(C)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D)污染環境行為之類型
統計: A(268), B(958), C(5843), D(207), E(0) #1482629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 474 號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
考古題
依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A)公務人員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B)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
(C)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相關事項
(D)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4號解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規範?
(A)應以憲法定之
(B)應以法律定之
(C)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D)無須法律保留
補充: 釋字第 723 號 理由書
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其係公法上或私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本院釋字第四七四號解釋參照)。
資料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23
(B) 釋字682號 節錄一段
專門職業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暨及格標準之決定,關係人民能否取得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對人民職業自由及應考試權雖有限制,惟上開事項涉及考試專業之判斷,除由立法者直接予以規定外,尚非不得由考試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命令規定之。上開規定除規定專門職業人員考試得採「科別及格」、「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及「錄取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三種及格方式外,就各類專門職業人員考試應採之及格方式、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總成績計算規則等,明文授權考試機關本其職權及專業判斷訂定發布補充規定。
常常看到考選部修改某些考科的資格限制,如法警改分男女類別、警察體格限制等等的,如果都要立法通過的話,那還滿.....的
釋字第474號-公保法細則就保險金消滅時效之規定違憲?
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依法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
釋字第 474 號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
B算是陷阱,因為中標法5寫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應考資格算是人民基本權利,就是過去有爭議才會聲請釋憲~
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係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兒童暨少年之身心健康,於法制未臻完備之際,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惟該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款關於電動玩具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之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其許可之規定,涉及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限制,自應符合首開憲法意旨。相關之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者,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前述管理規則之上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援用。
時效制度是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