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為安慰病危母親,乃答應母親會照顧弟弟,並提供生活費用。甲之承諾效力如何?
(A)有效,不得撤銷
(B)無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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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4), B(468), C(375), D(1394), E(0) #2436482

詳解 (共 10 筆)

#4246242

我國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此所謂之意思表示,包括明示的口頭允諾、默示的意思一致,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承諾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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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3288

另一思考方向

不是真心想照顧弟弟,只是為了安慰病危的媽媽而承諾

 

民法 第86條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A)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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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865


民法第408條第2項有規定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不得任意撤銷,那麼,何謂履行道德上義務?除了贈送救命恩人之謝禮、向慈善機構捐錢之外,前幾年亦有法院見解認為為感謝家人對家庭的付出而為之贈與也是道德上贈與。


另外,實務上則引用不同學者之見解,認為所謂履行道德上義務,例如雖無扶養義務之人,對於其親屬為扶養給付生父對於婚外子女,雖未經認領或未經判決確定其為生父民法第1067條),而為扶養費之約束;所謂「報酬贈與」(如家庭教師不索取報酬,因而向其致送謝禮)或「相互贈與」(如禮俗上往來),於禮俗認為必要之範圍內者;於災難之際慈善或為公益之目的而為施捨;依其情形,為其親屬或長期之受僱人所為之扶助;對於重要而無償之勞務或救護工作之酬給等( 臺東地方法院102 年簡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參照)

 

民法94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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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343
我也是想到民法第 180 條 給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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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4635
29、甲為安慰病危母親,乃答應母親會照顧弟弟,並提供生活費用。甲之承諾效力如何?
(A)有效,不得撤銷
(B)無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得撤銷
【題目解答】(A)
題意不明,可能與真意保留(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有關,亦即依民法§86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依此,(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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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324

任意規定和強行規定的差別在於,任意規定是可以由當事人「合意排除」的,而強行規定則否,若契約內容牴觸強行規定則是無效,民法在親屬、繼承編以外條文大多屬於任意規定,而法院對於民法強行規定和任意規定的解釋多半模糊,在判斷吾人可從法條的文義和立法意旨去著手。

民法第408條第2項特別規定,在「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贈與人不具有任意撤銷權,再參酌88年修法的舊法規定為:「前項規定,於立有字據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舊法規定只要是立有字據的贈與,就不具有任意撤銷權,88年修法後,將條件限縮,立法理由為:「立有字據之贈與,如不許贈與人任意撤銷,有失事理之平。為避免爭議並求慎重,明定凡經過公證之贈與,始不適用前項撤銷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立法者認為立有字據的贈與,如果就排除掉撤銷權的規定,仍對贈與人有失公平,所以以現行法來說,民法贈與任意撤銷應為強行規定,無法透過當事人間的契約排除(除非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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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7046

虛偽意思(86)

表意人無欲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通說表示,民法第86條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可推類適用民法第87條但書規定。

 

所以這題就是(A)有效,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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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193
甲沒有欠弟弟錢,因此是對其贈與。而且是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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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348

1.贈與已移轉

民法1148-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立法理由第4 項敘明

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因此,本條第1 項財產除屬於第1173條所定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第1173條應繼遺產

贈與已移轉若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則會行使扣減

2.贈與未移轉

上開贈與是已經移轉且未經撤銷者方為不列為遺產,若得撤銷或未經移轉者,不見得是遺產,民法規定未移轉前,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08條第2項特別規定,在「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贈與人不具有任意撤銷權

3.特種贈與

特種贈與,即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歸扣)

 

以上為贈與在遺產上的分類 共計四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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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358

破題:

民法上契約一但成立且有效,不能任意撤銷,因為會侵害交易安全或第三人。


本題屬於民法86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既然有效,但想要撤銷,只有特定幾個狀況

民法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

民法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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