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所規定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懲戒法院以懲戒法庭審理
(B)以公開為原則
(C)採書面審理為原則,無須為言詞辯論
(D)懲戒處分應以判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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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371), C(2958), D(184), E(0) #2687382
統計: A(87), B(371), C(2958), D(184), E(0) #2687382
詳解 (共 8 筆)
#4716584


102
1
#4791177
C 是錯一半 它是懲戒法院的第二審,第一審是言詞辯論(事實審),上訴審第二審才是書面審理為原則。
by「子雲老師」
D 懲戒----法院程序----判決 -----不服是「上訴」,
若不能上訴,是再審。
懲處---行政處分----不服是 復審 行政訴訟。
-------> 懲戒優先於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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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817094
(A)懲戒法院組織法第 1 條規定,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B)公務員懲戒法第 44 條第1項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C)公務員懲戒法第 46 條第1項規定,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D)公務員懲戒法第 55 條規定,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41
0
#4737766
A公懲法26
B公懲法44第一項
CD公懲法46第一項
D為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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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328
(c)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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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089188
回5F
可是第74條說第二審也是言詞辯論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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