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對課稅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係因 課稅處分發生實質存續力
(B)公司違法,主管機關依法針對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裁罰,係因公司登記之 處分對其發生構成要件效力
(C)勞工機關裁罰違法僱用外籍移工之公司,內政部移民署得基於該處分之 執行力而限期令該外籍移工出國
(D)社福機關對違法長期照護中心裁罰後拒不繳納,因該裁罰處分已具確認 效力,得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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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2), B(1872), C(989), D(952), E(0) #2687389
統計: A(602), B(1872), C(989), D(952), E(0) #2687389
詳解 (共 10 筆)
#4686249
(A)納稅義務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對課稅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係因課稅處分發生實質存續力形式存續力
(B)公司違法,主管機關依法針對公司登記之負責人裁罰,係因公司登記之 處分對其發生構成要件效力 →正確
(C)勞工機關裁罰違法僱用外籍移工之公司,內政部移民署得基於該處分之 執行力確認效力而限期令該外籍移工出國
(D)社福機關對違法長期照護中心裁罰後拒不繳納,因該裁罰處分已具確認 效力,執行力得直接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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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1465
(B)申請公司登記的負責人,因他申請了公司登記(之VA),所以在法律上被賦予負責人地位的效果。 這個登記的VA對他而言是構成他負責人身分的構成要件,所以公司違法處罰負責人-->處罰他。
※構成要件效力:行政處分做成的法律關係,其他機關應該尊重其效力。若他已經獲得負責人身份了,結果處罰機關懲罰別人就不對。旨在尊重行政機關權限分配、事務管轄之分工。
(C)勞工機關裁罰違法雇用外籍移工之公司。內政部移民署基於自己調查的事實,限期令該外籍移工出國。
PS:不能看出有沒有法律規定由勞工機關認定移工的身分。其他機關不受拘束可以各自認定(所以要自己調查)。
※確認效力:對事實或理由的部分之認定,必須法有特別規定由誰負責認定,不然機關可以各自認定。如「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中,若要取得華僑身分須向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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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142
B.法規有規定者為限-依法
C.理論上當然發生-基於
D.執行力必為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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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260
請問這裡的實質確定力是不是和刑事訴訟法的概念有些不同啊?
這裡好像是處分做成就有實質,救濟過了才有形式
刑事訴訟是反過來,救濟過了才具有實質確定力?
這裡好像是處分做成就有實質,救濟過了才有形式
刑事訴訟是反過來,救濟過了才具有實質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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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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