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相對人得提起撤銷訴訟?
(A)性騷擾調查小組作成之調查報告及性平會會議紀錄檢送通知行為人
(B)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
(C)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
(D)主管機關拒絕備查新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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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2763), C(311), D(290), E(0) #2687387
統計: A(198), B(2763), C(311), D(290), E(0) #2687387
詳解 (共 6 筆)
#4689729
(A)性騷擾調查小組作成之調查報告及性平會會議紀錄檢送通知行為人
會議紀錄檢送通知行為人,未發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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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
——by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聯席會議
-補辦通知單(程序行為—確認房屋為程序違建,並通知其補辦建造執照,並未命當事人拆除房屋)
-拆除通知單(行政處分—認定當事人逾期未補辦申請建照手續,構成拆除要件,有命當事人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的意思)
(C)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
——by 最高行政法院99年6月份聯席會議
公平交易法明定任何人對於違反該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的情事,均得向公平會檢舉。
而主管機關調查後所為檢舉不成立的函復,僅在通知檢舉人調查結果,乃事實作用,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D)主管機關拒絕備查新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by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聯席會議
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若僅提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的效力要件者,為「備查」,未對受監督事項的效力產生影響,非行政處分。
而受理報備(報請備查)機關 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公寓管理委員會的觀念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
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的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不生影響,仍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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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238
A 性騷擾調查小組、性平會非行政機關,是內部單位
B 行政處分(確認+下命處分)--->可以撤銷
C 觀念通知
D 私權行為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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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7169
11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第 1 號
認為(A)為行政處分(送出的通知為多階段行政處分的最後一塊拼圖),認為應讓行為人趁早救濟。
不過很多實務為否定説 理由也都不同 所以(A)之判斷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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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體已有更明顯的錯誤選項 所以…行政法的題目盡量先看完選項再選,
如果真的確定其他3個都不是行政處分,而有類似A選項的描述方式,才能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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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572
想請問D
若行政機關不同意,也不影響管委會的成立
那請問要報備做什麼@@?
以及,行政機關為什麼會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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