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所規定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由懲戒法院以懲戒法庭審理
(B)以公開為原則
(C)採書面審理為原則,無須為言詞辯論
(D)懲戒處分應以判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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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397), C(3708), D(227), E(0) #2686410
統計: A(78), B(397), C(3708), D(227), E(0) #2686410
詳解 (共 6 筆)
#4702183
第 46 條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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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999
(C)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參考: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18897-9ee86-1.html
文章內容擷取:
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第一審、第二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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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5705
言詞辯論有助於更了解案情以利做出最適當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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