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訴訟上之交通裁決事件,其起訴之裁判費,按件徵收新臺幣多少元?
(A) 4,000 元
(B) 2,000 元
(C) 750 元
(D)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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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714), C(574), D(1709), E(0) #2770303
統計: A(219), B(714), C(574), D(1709), E(0) #2770303
詳解 (共 10 筆)
#5087910
稍微整理:行政訴訟法徵收費用
起訴:4000
適用簡易:2000(1.稅、行政處分、公法財產訴訟40萬以下2.不服告誡相關輕微處分、收容)
上訴:通常或簡易*1.5
抗告:1000
再審:1000
聲請、聲明(原則不用),但參加、回復、(撤銷)停止執行、證據保全、重新審理、假...之裁定:1000
交通裁決
上訴:750
其他(包含起訴):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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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572
科目叫法學大意,然後得把行政訴訟所有裁判費用金額背起來,考題浮濫到這種地步,真的是很令人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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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467
行政訴訟法第 237-5 條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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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957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退還已繳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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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194
行政訴訟法第 237-5 條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一款、第二款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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