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男、乙女同居於共同之住所,甲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訴請返還借款。關於此訴訟之文書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人若於住所外之他處會晤甲、乙時,得於會晤處所送達
(B)送達於住所而不獲會晤甲時,得將文書付與乙
(C)得逕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即生效力
(D)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次日起,發生效力
統計: A(1965), B(513), C(269), D(511), E(0) #2770307
詳解 (共 6 筆)
27 甲男、乙女同居於共同之住所,甲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訴請返還借款。關於此訴訟之文書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人若於住所外之他處會晤甲、乙時,得於會晤處所送達(O)
民事訴訟法 第 136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B)送達於住所而不獲會晤甲時,得將文書付與乙(X)
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
(C)得逕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即生效力(X)
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D)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次日起,發生效力(X)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136 條
1.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A)
2.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3.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
1.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2.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B)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
1.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C) (D)
3.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